我国环境资源法规体系的组成结构 |
环境法规体系,又称立法体系,是指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guǎn l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性文件所组成的系统。它是从制定法角度对环境法体系的定义。由于它不包括判例法、习惯法、普通法等内容,显然很难适用于英美法系的国家。某个环境法律或法规,可以包含很多不同的环境法律规范;一个环境法律规范也可以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中。我国环境法规体系,可以从立法体制和法规的内容这两个方面来认识其组成和结构。 (一)从立法体制看环境法规体系 从现行立法体制或法律(Law)法规的效力级别看,我国环境法规体系主要由如下七个层次(机构的等级)构成: 1.宪法 宪法,主要规定(guī dìng)国家在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方面的基本职责(即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基本政策以及单位和公民的环境权利等基本问题。到,约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的网站内容,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宪法已将环境保护规定为国家的职责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中有不少关于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资源的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具有指导性、原则性和政策性,它构成我国环境法制的宪法基础。 2.环境法律 环境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法律。无锡甲醛检测操作简单、使用方便的简易检测方法的产品,也是目前最适合个人家庭检测甲醛的检测方法。体积小巧方 便放置,用于家具治理前后对比甲醛浓度,判断治理效果再方便合适不过啦!甲醛自测盒的最大特点就是消费者可以自己动手检测甲醛,操作方法简单! 环境法律(Law)包括(bāo kuò)基本法律和法律。无锡甲醛检测是指通过特定的方法或仪器,对空气、水、食品、衣物等含有的甲醛做定量检测。无锡环境检测中心是通过对人类和环境有影响的各种物质的含量、排放量的检测,跟踪环境质量的变化,确定环境质量水平,为环境管理、污染治理等工作提供基础和保证。简单地说,了解环境水平,进行环境监测,是开展一切环境工作的前提。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通则》(1986)、《刑法》(199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颁布,1990、修改)等基本法律均有环境资源保护的内容。还包括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如《固体废物感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 也可以将环境法律(Law)分为专门性的环境法律和非专门性的相关法律。专门性的环境法律是专门调整环境社会关系的法律,包括(bāo kuò)综合性的专门法律和单行性的专门法律。相对于综合性的专门法律而言,单行性的专门法律仅调整某个方面的环境社会关系。+目前我国已经制定大量防治感染、自然保护、资源管理(guǎn lǐ)、区域开发、城乡建设、灾害防治方面的单行法律。非专门性的有关法律,是指除专门性的环境资源法律之外,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经济(jīng jì)法律、民商法律、刑事法律、诉讼法律等法律。如《食品卫生法》()、《海商法》(1992)、《农业法》(1993)、《乡镇公司法》(1996)、《标准化法》(1988)、《治安管理处罚(chǔ fá)条例》(1986颁布,修改)等法律,都有与环境资源管理有关的网站内容。 3.环境行政法规 环境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guǎn lǐ)的行政法规。目前国务院已制定许多防治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natural resources)的行政法规,如《自然保护区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4.地方环境法规 地方环境法规,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其他依法有地方法规制定权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地方法规。它包括《立法法》(2000)中规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据《中国的环境保护》(白皮书)(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66月4日发表),到底中国已制定和颁布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法规。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12月2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tōng guò))等。 5.环境部门规章 环境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和其他依法有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的行政规章。如《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registration)管理规定》(19928月国家环保局发布)、《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19928月国家环境保护局发布)等。 6.地方政府环境规章 地方政府环境规章,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其他依法有地方行政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环境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改善及其管理(guǎn lǐ)的地方行政规章。到2000,中国已颁布1020多个地方性环境保护规章。如《市防治大气感染管理暂行办法》(19843月市人民政府颁布)、《湖北省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9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发布)等。 7.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 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是指除上述六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有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改善环境和资源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根据《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第99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发布决定和命令"(第107条)。例如:《湖北省建设项目(xiàng mù)环境保护管理(guǎn lǐ)实施细则》(19882月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湖北省计委、湖北省经委颁发)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设施管理办法》(19883月湖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也有的学者认为上述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规的范畴(category)。 上述七个层次的效力级别如下:《宪法》是我国环境法体系的基础,在整个环境法规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Law)效力,其他层次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环境法律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除宪法以外的其他层次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环境行政法规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地方环境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环境部门规章必须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地方政府环境规章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在环境行政诉讼中,环境法律、法规称为“依据法";环境部门规章称为“参照法”,其他标准性文件只有参考的价值。从立法体制的角度建立环境法规体系,要注意维护我国环境法制的统一性,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机关以及各个层次法规的作用。在具体适用法律而发生法律冲突时,除法律明确规定外,一般按照“大法优于小法"(或高级别的法优于低级别的法),“后法优于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国际法优于国内法"(除我国宣布保留的条款外)的原则处理。
|
|
上一条:室内空气中化学污染物的控制措施探讨 下一条:室内空气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分类 |